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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普通股) 权利
-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内载有股东的权利。
- 所有股份均拥有投票权及可获派已宣派之股息。
- 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持有实缴股本不少于十分之一的股东可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在有关请求书(交往注册办事处)上注明会议的目的。
- 在股东大会上提呈关于其他事宜的决议案 股东须遵守,《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载的规定及程序。
- 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若有股东欲推荐行将退任董事以外的人士在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股东须于会议通告派发翌日起计7 天内(或董事不时订立及公布的任何其他期间),向公司秘书送交书面提名通知。
- 股东有权收取公司通讯的印刷本。
- 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持有股份的股东如拟收取公司通讯,可不时透过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通知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
- 本政策所载条文旨在确保股东可适时取得本公司资料,一方面使股东可在知情情况下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也让股东与本公司加强沟通。
- 董事会持续与股东保持对话,并会定期检讨本政策以确保成效。
- 本公司向股东传达资讯的主要渠道为:本公司的财务报告;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他可能召开的股东大会;并将所有呈交予联交所的披露资料,以及公司通讯及其他公司刊物登载在网站。
- 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应向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提出。
- 向股东发放的公司通讯以浅白中、英双语编写,以利便股东了解通讯内容。本公司发送予联交所的资料亦会随即登载在公司网站。有关资料包括财务报表、业绩公告、通函、股东大会通告及相关的说明文件等等。
- 股东宜参与股东大会,如未克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董事会成员 适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及外聘核数师均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回答股东提问。